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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白做成汞中毒法院判赔三万五

2014-01-07 13:49:34    来源:www.meilanoem.com

  在美容店做美白护理导致汞中毒,消费者起诉美容店获赔3.5万余元。昨日,武汉中院公布一起美容化妆店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例,以此警示大街小巷层出不穷的美容店必须规范经营,确保消费者权益,更提醒爱美的女士要谨防美容陷井。


  做美白竟成汞中毒


  女消费者告美容店


  2009年10月28日起,在一家超市做促销员的许晴(化名),到王丽(化名)经营的美容中心做美白护理,几次下来,脸上出现过敏反应,又过一个多月后,身体不适入院就诊,2010年8月被武汉职业病医院确诊为汞中毒。随后,许晴在多家医院接受治疗,累计花费医疗费9400余元。


  在治病问诊中,许晴开始怀疑自己“汞中毒”与在美容店使用的护肤产品有关,于是将美容店出售的美白产品送往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令她大吃一惊,该美白产品不仅没有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厂家,而且其汞含量为3168.03mg/kg,是国家规定限值的3168.03倍。


  许晴深感震惊,向工商部门投诉。经洪山区工商分局南湖工商所多次协调,她对美容店提出的赔偿数额不满,于2010年10月向洪山区法院起诉,要求美容店经营方王丽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产品检测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2万余元,并退还购买美容产品的费用2800元。


  美容店产品“三无”


  一审判赔偿三万五


  法院一审此案期间,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先后对许晴出具鉴定结论,认定许晴的身体损害为汞吸收过量所导致,与使用汞超标产品存在因果关系,但未构成身体残疾。


  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王丽开办的美容院在对许晴提供美容服务时,提供了汞含量超标的“三无”化妆产品,导致许晴身体汞中毒,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令王丽赔偿许晴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3.5万余元,但对许晴提出的赔偿产品检测费、营养费及退还购买美容产品费用要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许晴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因相关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认定不构成残疾,亦不予支持。


  去年6月,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店主不服提出上诉


  终审认定是汞中毒


  王丽不服提起上诉,辩称许晴向武汉市疾控中心提供的检测样品并非该美容店提供的美白产品,并向法院提交了二人曾在工商部门所做的现场笔录,同时还有录音显示许晴是因摔伤才住院治疗,而非汞中毒。


  武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许晴单方委托疾控中心所作的产品检测,因与工商部门笔录中载明的产品含量不一致,且疾控中心鉴定人员未能到庭接受质询,故认定该检测报告存在瑕疵,不予采信,而王丽提交的录音资料因相关证人没出庭,也不能作为“许晴并非汞中毒而住院”的证据。


  尽管许晴送交检测产品未经法院认定,但美容店主王丽主张的店内产品合格,因无法举证证明产品的来源及合格,仍可认定为“美容店向许晴提供服务时使用了三无产品”。终审法院同时认为,王丽开办的美容院未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属无证照经营,无证经营加上提供“三无”产品,是导致消费者许晴汞中毒并入院治疗的直接原因。


  根据武汉大学医学院的法医鉴定结论,原审法院判决王丽承担赔偿责任正确。去年12月,武汉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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