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1.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
1.2.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1.3.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1.4.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
2、关于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问题
2.1.境内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内企业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但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2.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
3、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3.1.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3.2.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