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证书颁发工作的公告:
为规范进口食品和化妆品检验检疫证书的签发,应当保证检验检疫证书签发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事项,如签发证书、书面说明书等,兹公布如下:
一、证单种类.
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经有效处理的,不再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
二、证书文字.
在颁发“进口食品和化妆品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书”时,除了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有关内容外,证书栏中的证明文本统一为“上述货物”。应接受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并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第38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