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方成分
1.应声明生产过程中添加的所有成分,包括添加剂,如原料带来的防腐剂和稳定剂均有申报;
2.给出公式中所有组件的名称和百分比内容,并按降序排列。
3、配方中的配料应使用inci命名,而不是使用商名;
4、配方中的着色剂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标准规定的色素命名或者提供ci号;
5,配方中的成分应给出百分比,而不仅仅是含量范围;
6、如果配方中的成分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质和其他原材料,则应给出科学名称(拉丁语)。
7、分子式中含有动物器官提取物的,应当附有原料来源、制备工艺和原料生产国允许的使用证明;
8.包装产品(如染发、烫发等)应在分组公式中单独列出;
9.如果配方中含有复合物质,则应声明每种物质的比例。
(二)进口产品销售证明要求
1每种产品一份原始文件。不能提供原始单证的,必须经单证签发单位确认,或者由我国在生产国的住所确认。
2证明文件应当载明文件的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文件签发日期;
3,证明文件由政府生产国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政府主管检查部门出具;
4证明文件应当加盖单位印章或者由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字。
5证明文件中规定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称,应当与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6有效期在证明文件中规定,申请产品的时间在有效期内;
7证明文件的中文译本由中国公证处公证。